五個家庭血淚照出司法缺口 推修法要求法院具體回應被害人量刑意見
htv華天新聞網 2026-08-19(週三)23:33 記者 胡永承 報導 「司法為民,不能只保障被告人權,卻讓被害人的聲音消失在判決之外。」針對重大刑案被害人及家屬在司法程序中的處境,有立法委員吳宗憲以馬來西亞女大生案、高雄師鐸獎陳老師案、土城毒駕劉姓派出所長殉職案、新北校園割喉案及台南雙警殉職案等五起案件為例,指出被害家屬雖然能夠進入法庭陳述意見,但法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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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8-19(週三)23:33
記者 胡永承 報導
「司法為民,不能只保障被告人權,卻讓被害人的聲音消失在判決之外。」針對重大刑案被害人及家屬在司法程序中的處境,有立法委員吳宗憲以馬來西亞女大生案、高雄師鐸獎陳老師案、土城毒駕劉姓派出所長殉職案、新北校園割喉案及台南雙警殉職案等五起案件為例,指出被害家屬雖然能夠進入法庭陳述意見,但法院最終如何看待、採納或不採納相關意見,判決理由未必能讓家屬清楚理解,因此已提出修法草案,主張法院應對被害人的量刑意見作出具體回應。
她並以五起重大案件說明目前制度所面臨的問題。
首先是「馬來西亞女大生案」。被害人的母親曾在出庭時痛哭表示,每一次來台灣都如同再次遭受心理折磨。案件歷經審理,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,但家屬在法庭上一次又一次表達的傷痛,以及對量刑的意見究竟如何被法院衡量,提案者認為,判決應有更明確的說明。
其次是「高雄師鐸獎陳老師案」。家屬為案件司法程序奔走長達10年,面對被告有多名律師進行辯護,遺屬即使認為被告部分陳述與事實有所出入,在庭上仍感到缺乏充分表達及詢問的空間。漫長訴訟所累積的痛苦,也讓家屬期待法院能在判決中具體回應其主張。
第三起為「土城毒駕劉姓派出所長殉職案」。年邁父親及遺孀曾在法庭上痛哭、下跪,表達希望法院判處死刑的訴求。
劉父更曾沉痛表示,「一個人的死亡,毀掉的不只一個家庭。」提案者認為,無論法院最後採取何種刑度,都應清楚說明如何衡量家屬的意見,而不能讓被害人的陳述停留在法庭紀錄之中。
第四起「新北校園割喉案」,則凸顯被害人及家屬的安全問題。
痛失愛子的楊姓父親除了承受喪子之痛,也擔憂住家等個人資訊遭加害方掌握,更憂心未來加害人若重返社會,家人的人身安全是否受到影響。提案者認為,被害人參與司法程序的同時,個人資料及安全也應獲得更完整保障。
第五起「台南雙警殉職案」,殉職員警家屬曾形容第一次走進法院時,痛苦到幾乎每一分鐘都快要昏倒,每次開庭都像重新揭開傷口。提案者表示,這些家屬並非抽象的「訴訟關係人」,而是犯罪事件造成傷害後,必須長期承受失去至親痛苦的人。
修法三大方向 讓被害人聲音真正進入判決
針對現行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,提案者主張進一步推動三項改革。
第一,法院必須具體回應被害人的量刑意見。她強調,「記載」與「考量」並不相同。被害人或家屬提出科刑意見後,如果法院最終沒有採納,就應在判決理由中說明考量因素及不採納理由,讓家屬知道自己的聲音確實被法院聽見,也知道法官如何進行法律判斷。
第二,讓被害人得就科刑事項請求當庭詢問被告。提案者認為,重大犯罪造成的傷害不能只是卷宗上的文字,被害人或家屬應有適當程序空間,就與量刑有關的事項請求詢問被告,使被告直接面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,也讓法院取得更完整的量刑資訊。
第三,強化安全出庭、個資保護及陪同支持制度。重大刑案被害人可能擔心遭到報復,住址、聯絡方式等個人資訊應受到更嚴密保護;當被害人必須再次陳述創傷經歷時,也應有信賴之人陪同,提供必要支持,避免參與司法程序反而形成第二次傷害。
提案者強調,司法判決真正的說理,不只是宣布結果,而是必須讓當事人知道:「你的話我聽到了、這是我如何衡量的,以及為什麼最後作出這樣的決定。」
她認為,刑事司法保障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十分重要,但保障被告人權與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並非只能二選一。
司法制度除了確保公平審判,也應讓遭受犯罪傷害的人獲得安全、有尊嚴且具有實質意義的程序參與。
提案者表示,五個家庭所經歷的傷痛,反映的不只是個別案件量刑爭議,更凸顯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。
未來希望透過修法,讓制度從「可以參與」進一步走向「安全、有尊嚴地參與」,並使被害人的聲音真正成為法院判決說理的一部分。
她最後強調:「被害人不能被消音,五個家庭的血淚不能白流。」司法若要讓人民看見公平與正義,就不應只讓被害人走進法院,更應讓他們知道自己的聲音確實被聽見、被衡量,也獲得具體回應。
(責任主編/陳 首)
2026-08-19(週三)23:33
記者 胡永承 報導
「司法為民,不能只保障被告人權,卻讓被害人的聲音消失在判決之外。」針對重大刑案被害人及家屬在司法程序中的處境,有立法委員吳宗憲以馬來西亞女大生案、高雄師鐸獎陳老師案、土城毒駕劉姓派出所長殉職案、新北校園割喉案及台南雙警殉職案等五起案件為例,指出被害家屬雖然能夠進入法庭陳述意見,但法院最終如何看待、採納或不採納相關意見,判決理由未必能讓家屬清楚理解,因此已提出修法草案,主張法院應對被害人的量刑意見作出具體回應。

她並以五起重大案件說明目前制度所面臨的問題。
首先是「馬來西亞女大生案」。被害人的母親曾在出庭時痛哭表示,每一次來台灣都如同再次遭受心理折磨。案件歷經審理,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,但家屬在法庭上一次又一次表達的傷痛,以及對量刑的意見究竟如何被法院衡量,提案者認為,判決應有更明確的說明。
其次是「高雄師鐸獎陳老師案」。家屬為案件司法程序奔走長達10年,面對被告有多名律師進行辯護,遺屬即使認為被告部分陳述與事實有所出入,在庭上仍感到缺乏充分表達及詢問的空間。漫長訴訟所累積的痛苦,也讓家屬期待法院能在判決中具體回應其主張。
第三起為「土城毒駕劉姓派出所長殉職案」。年邁父親及遺孀曾在法庭上痛哭、下跪,表達希望法院判處死刑的訴求。
劉父更曾沉痛表示,「一個人的死亡,毀掉的不只一個家庭。」提案者認為,無論法院最後採取何種刑度,都應清楚說明如何衡量家屬的意見,而不能讓被害人的陳述停留在法庭紀錄之中。
第四起「新北校園割喉案」,則凸顯被害人及家屬的安全問題。
痛失愛子的楊姓父親除了承受喪子之痛,也擔憂住家等個人資訊遭加害方掌握,更憂心未來加害人若重返社會,家人的人身安全是否受到影響。提案者認為,被害人參與司法程序的同時,個人資料及安全也應獲得更完整保障。
第五起「台南雙警殉職案」,殉職員警家屬曾形容第一次走進法院時,痛苦到幾乎每一分鐘都快要昏倒,每次開庭都像重新揭開傷口。提案者表示,這些家屬並非抽象的「訴訟關係人」,而是犯罪事件造成傷害後,必須長期承受失去至親痛苦的人。
修法三大方向 讓被害人聲音真正進入判決
針對現行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,提案者主張進一步推動三項改革。
第一,法院必須具體回應被害人的量刑意見。她強調,「記載」與「考量」並不相同。被害人或家屬提出科刑意見後,如果法院最終沒有採納,就應在判決理由中說明考量因素及不採納理由,讓家屬知道自己的聲音確實被法院聽見,也知道法官如何進行法律判斷。
第二,讓被害人得就科刑事項請求當庭詢問被告。提案者認為,重大犯罪造成的傷害不能只是卷宗上的文字,被害人或家屬應有適當程序空間,就與量刑有關的事項請求詢問被告,使被告直接面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,也讓法院取得更完整的量刑資訊。
第三,強化安全出庭、個資保護及陪同支持制度。重大刑案被害人可能擔心遭到報復,住址、聯絡方式等個人資訊應受到更嚴密保護;當被害人必須再次陳述創傷經歷時,也應有信賴之人陪同,提供必要支持,避免參與司法程序反而形成第二次傷害。
提案者強調,司法判決真正的說理,不只是宣布結果,而是必須讓當事人知道:「你的話我聽到了、這是我如何衡量的,以及為什麼最後作出這樣的決定。」
她認為,刑事司法保障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十分重要,但保障被告人權與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並非只能二選一。
司法制度除了確保公平審判,也應讓遭受犯罪傷害的人獲得安全、有尊嚴且具有實質意義的程序參與。
提案者表示,五個家庭所經歷的傷痛,反映的不只是個別案件量刑爭議,更凸顯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。
未來希望透過修法,讓制度從「可以參與」進一步走向「安全、有尊嚴地參與」,並使被害人的聲音真正成為法院判決說理的一部分。
她最後強調:「被害人不能被消音,五個家庭的血淚不能白流。」司法若要讓人民看見公平與正義,就不應只讓被害人走進法院,更應讓他們知道自己的聲音確實被聽見、被衡量,也獲得具體回應。
(責任主編/陳 首)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