范雲母親節籲修法:贍養費門檻過高,應補償女性就業受損
htv 華天新聞網 2025-05-10(週六)10:26 立法委員范雲於5月8日攜手婦女新知基金會與晚晴婦女協會,舉辦「支持弱勢母親經濟自主,離婚法制大改革」記者會,呼籲修正民法第1057條,降低贍養費申請門檻,真正補償女性在婚姻中失去的就業能力與機會。 范雲指出,現行法律規定,僅限於離婚後「生活陷於困難」者方能請求贍養費,這項條文自1933年制定至今,已…
htv 華天新聞網
2025-05-10(週六)10:26
立法委員范雲於5月8日攜手婦女新知基金會與晚晴婦女協會,舉辦「支持弱勢母親經濟自主,離婚法制大改革」記者會,呼籲修正民法第1057條,降低贍養費申請門檻,真正補償女性在婚姻中失去的就業能力與機會。
她提出三項修法理由,說明此法條急需革新。
根據研究,2009年至2018年十年間,全台僅21人成功聲請,主因皆因無法證明「生活陷於困難」。
婦女新知訪談近百名律師,九成坦言幾乎不會建議當事人申請贍養費,因為難以符合現行條件。
她舉出一則案例,一名長年遭家暴的女性在離婚訴訟中身心俱疲,且因年老及慢性病影響僅能領基本薪資,但法院仍認定其未達「生活困難」,使其請求遭駁回,顯示現行法規無法提供應有保障。
第二個理由在於,儘管年輕女性勞參率高,婚姻與生育仍讓許多女性離開職場。
根據勞動部2023年資料,25至29歲女性勞動參與率高達九成,但有兩成曾因結婚辭職,另有兩成三因生育退出職場。
范雲指出,許多女性因育兒長年脫離專業領域,離婚後難以重返原職,卻仍不被視為經濟困難,顯示制度未正視「就業能力受損」。
第三,范雲引述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》(CEDAW)國際審查委員於2022年第4次我國國家報告審查建議指出,不應將「生活陷於困難」作為贍養費請求前提。
國際專家認為,贍養費應是對婚姻中無償付出的合理補償,而非僅限於極端經濟困境。
她強調,生活困難仍可作為判斷依據之一,但不該成為女性爭取應得權益的高牆。
她呼籲,唯有這樣,才是真正支持離婚後經濟弱勢女性、落實平權的法律改革。
(責任主編/陳 首)
2025-05-10(週六)10:26
立法委員范雲於5月8日攜手婦女新知基金會與晚晴婦女協會,舉辦「支持弱勢母親經濟自主,離婚法制大改革」記者會,呼籲修正民法第1057條,降低贍養費申請門檻,真正補償女性在婚姻中失去的就業能力與機會。

她提出三項修法理由,說明此法條急需革新。

根據研究,2009年至2018年十年間,全台僅21人成功聲請,主因皆因無法證明「生活陷於困難」。
婦女新知訪談近百名律師,九成坦言幾乎不會建議當事人申請贍養費,因為難以符合現行條件。
她舉出一則案例,一名長年遭家暴的女性在離婚訴訟中身心俱疲,且因年老及慢性病影響僅能領基本薪資,但法院仍認定其未達「生活困難」,使其請求遭駁回,顯示現行法規無法提供應有保障。
第二個理由在於,儘管年輕女性勞參率高,婚姻與生育仍讓許多女性離開職場。
根據勞動部2023年資料,25至29歲女性勞動參與率高達九成,但有兩成曾因結婚辭職,另有兩成三因生育退出職場。
范雲指出,許多女性因育兒長年脫離專業領域,離婚後難以重返原職,卻仍不被視為經濟困難,顯示制度未正視「就業能力受損」。

第三,范雲引述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》(CEDAW)國際審查委員於2022年第4次我國國家報告審查建議指出,不應將「生活陷於困難」作為贍養費請求前提。
國際專家認為,贍養費應是對婚姻中無償付出的合理補償,而非僅限於極端經濟困境。

她強調,生活困難仍可作為判斷依據之一,但不該成為女性爭取應得權益的高牆。
她呼籲,唯有這樣,才是真正支持離婚後經濟弱勢女性、落實平權的法律改革。
(責任主編/陳 首)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