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台換照「准許為原則」入法 立院三讀修正《衛星廣播電視法》引爆「中天條款」爭議
htv華天新聞網 2026-01-30(週五)17:26 責任主編/陳 首 立法院院會1月30日於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中,三讀通過《衛星廣播電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。此次修法被外界解讀為攸關「中天回復執照」的關鍵條款,最終在藍白聯手表決下闖關成功。 � Yahoo新聞 根據院會處理過程,原先擬交付表決的條文經多次協商後大幅縮減,最後聚焦在被視為「中天條款」的第1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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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1-30(週五)17:26
責任主編/陳 首
立法院院會1月30日於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中,三讀通過《衛星廣播電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。此次修法被外界解讀為攸關「中天回復執照」的關鍵條款,最終在藍白聯手表決下闖關成功。 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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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院會處理過程,原先擬交付表決的條文經多次協商後大幅縮減,最後聚焦在被視為「中天條款」的第18條與第19條。
表決時,民進黨團主張維持現行法的提案,以48票對60票落敗,藍白提出的修正動議獲通過。 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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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換照制度方面,第18條三讀條文明定:主管機關審理新聞台換照申請,「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」,並增訂審酌標準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。
至於第19條,則針對「遭駁回換照」的業者設計爭訟期間的權利維持機制:在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,或主管機關另作成准許換照處分前,業者仍可依原執照在原頻道繼續行使權利;若原頻道已由其他業者使用,主管機關須召集相關業者協調適當補救措施。
條文也增列「回復原狀及頻道位置」的規範,要求在駁回處分失其效力後,主管機關對申請人負有回復義務。 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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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修法亦引入「限期改正/補正」與「臨時執照」設計:若申請人財務狀況無法正常營運或有改正必要,主管機關需先輔導並以書面具體列出待改正項目,要求限期改正或補正;在改正或補正期間,主管機關應核發有效期2年的臨時執照,期滿未完成者可再申請延長1次,若延長期滿仍未完成,得駁回申請。
另有「滿6個月未決視為許可」的規定:業者依規定申請換照滿6個月後,主管機關仍未作成決定,將視為許可換照,且不得再作其他處分;新法施行前已申請換照者亦適用。 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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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評鑑制度上,新法調整執照評鑑的門檻與週期,並刪除現行「評鑑不合格且無法改正者,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並註銷執照」的文字;三讀條文改為在取得執照屆滿5年時辦理評鑑(現行為3年),並設計一定裁罰次數與罰鍰金額內可免評鑑的條件,同時也納入「評鑑申請滿6個月未決視為合格」的推定規定。 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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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一批修法也調整黨政軍條款與相關限制,並在第1條增列「捍衛新聞自由」文字;第2條用詞新增「新聞及財經頻道」;第11條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與境外分公司、代理商執照有效期由6年延長至9年;第15條則明定變更申請案的審理期程,原則3個月內完成,必要時得再延長3個月且以一次為限。 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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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主編/陳 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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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院會1月30日於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中,三讀通過《衛星廣播電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。此次修法被外界解讀為攸關「中天回復執照」的關鍵條款,最終在藍白聯手表決下闖關成功。 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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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院會處理過程,原先擬交付表決的條文經多次協商後大幅縮減,最後聚焦在被視為「中天條款」的第18條與第19條。
表決時,民進黨團主張維持現行法的提案,以48票對60票落敗,藍白提出的修正動議獲通過。 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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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換照制度方面,第18條三讀條文明定:主管機關審理新聞台換照申請,「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」,並增訂審酌標準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。
至於第19條,則針對「遭駁回換照」的業者設計爭訟期間的權利維持機制:在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,或主管機關另作成准許換照處分前,業者仍可依原執照在原頻道繼續行使權利;若原頻道已由其他業者使用,主管機關須召集相關業者協調適當補救措施。
條文也增列「回復原狀及頻道位置」的規範,要求在駁回處分失其效力後,主管機關對申請人負有回復義務。 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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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修法亦引入「限期改正/補正」與「臨時執照」設計:若申請人財務狀況無法正常營運或有改正必要,主管機關需先輔導並以書面具體列出待改正項目,要求限期改正或補正;在改正或補正期間,主管機關應核發有效期2年的臨時執照,期滿未完成者可再申請延長1次,若延長期滿仍未完成,得駁回申請。
另有「滿6個月未決視為許可」的規定:業者依規定申請換照滿6個月後,主管機關仍未作成決定,將視為許可換照,且不得再作其他處分;新法施行前已申請換照者亦適用。 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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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評鑑制度上,新法調整執照評鑑的門檻與週期,並刪除現行「評鑑不合格且無法改正者,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並註銷執照」的文字;三讀條文改為在取得執照屆滿5年時辦理評鑑(現行為3年),並設計一定裁罰次數與罰鍰金額內可免評鑑的條件,同時也納入「評鑑申請滿6個月未決視為合格」的推定規定。 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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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一批修法也調整黨政軍條款與相關限制,並在第1條增列「捍衛新聞自由」文字;第2條用詞新增「新聞及財經頻道」;第11條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與境外分公司、代理商執照有效期由6年延長至9年;第15條則明定變更申請案的審理期程,原則3個月內完成,必要時得再延長3個月且以一次為限。 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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