罷免投票兩度「亮票」被認定故意 趙少康遭北檢起訴、建請從重量刑
htv華天新聞網 2025-11-06(週四)10:55 責任主編/陳 首 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於今年7月26日全國罷免投票時,被拍到兩度將圈選內容朝向媒體鏡頭,遭認定涉犯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「亮票」規定。 台北地檢署今(11月6日)偵結,依違反選罷法起訴,並請法院從重量刑。 依同法第105條,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 檢方指…
htv華天新聞網
2025-11-06(週四)10:55
責任主編/陳 首
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於今年7月26日全國罷免投票時,被拍到兩度將圈選內容朝向媒體鏡頭,遭認定涉犯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「亮票」規定。
台北地檢署今(11月6日)偵結,依違反選罷法起訴,並請法院從重量刑。
依同法第105條,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
檢方指出,趙少康當日上午9時許在台北市大安國中第581號投票所完成圈選,離開圈票處後,儘管選務人員提醒應將選票折好,他仍將選票平舉胸前,圈選欄面向外,供現場媒體拍攝;其後在票匭前再度以左手持票,將圈選面朝向記者、短暫靜止後才投入票匭,構成兩次亮票行為。
事件發生後,大安分局通知到案說明並函送北檢。檢察官於9月23日傳喚趙少康,他受訪時稱「只是展示有投票,沒有亮票」,並批評移送「勞師動眾、浪費司法資源」。
不過北檢認為其明知教室外有媒體拍攝、且經選務人員提醒仍為之,事後又以「非故意」辯解,犯後態度不可取,因而請求從重量刑。
依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第88條第2項,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;違者依第105條處刑。
C4V6檢方強調,趙少康為知名公眾人物、曾多次參與重要公職選舉,對不得亮票的規定「應知之甚詳」,本案已提起公訴,後續將由法院審理認定。
背景時間軸
2025/7/26:投票日,現場媒體拍到兩度亮票畫面;選務單位通報、警方蒐證。
2025/9/23:北檢傳喚趙少康到庭說明。
2025/11/6:北檢偵結起訴,建請從重量刑。
焦點摘要
檢方認定有兩次亮票行為,且屬故意。
被告主張:只是「展示」有投票,非刻意亮票。
法條與刑度:第88條第2項、違者按第105條最重2年以下徒刑或罰金。
> 後續發展仍待法院審理定讞。上述為各家報導要點整合重寫,細節以起訴書與法院判決為準。
2025-11-06(週四)10:55
責任主編/陳 首
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於今年7月26日全國罷免投票時,被拍到兩度將圈選內容朝向媒體鏡頭,遭認定涉犯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「亮票」規定。
台北地檢署今(11月6日)偵結,依違反選罷法起訴,並請法院從重量刑。
依同法第105條,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
檢方指出,趙少康當日上午9時許在台北市大安國中第581號投票所完成圈選,離開圈票處後,儘管選務人員提醒應將選票折好,他仍將選票平舉胸前,圈選欄面向外,供現場媒體拍攝;其後在票匭前再度以左手持票,將圈選面朝向記者、短暫靜止後才投入票匭,構成兩次亮票行為。
事件發生後,大安分局通知到案說明並函送北檢。檢察官於9月23日傳喚趙少康,他受訪時稱「只是展示有投票,沒有亮票」,並批評移送「勞師動眾、浪費司法資源」。
不過北檢認為其明知教室外有媒體拍攝、且經選務人員提醒仍為之,事後又以「非故意」辯解,犯後態度不可取,因而請求從重量刑。
依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第88條第2項,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;違者依第105條處刑。
C4V6檢方強調,趙少康為知名公眾人物、曾多次參與重要公職選舉,對不得亮票的規定「應知之甚詳」,本案已提起公訴,後續將由法院審理認定。
背景時間軸
2025/7/26:投票日,現場媒體拍到兩度亮票畫面;選務單位通報、警方蒐證。
2025/9/23:北檢傳喚趙少康到庭說明。
2025/11/6:北檢偵結起訴,建請從重量刑。
焦點摘要
檢方認定有兩次亮票行為,且屬故意。
被告主張:只是「展示」有投票,非刻意亮票。
法條與刑度:第88條第2項、違者按第105條最重2年以下徒刑或罰金。
> 後續發展仍待法院審理定讞。上述為各家報導要點整合重寫,細節以起訴書與法院判決為準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