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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江寧交警執法爭議:程序違規與刑事處罰爭議

本帖最後由 Chenshou 於 2025-3-18 12:05 編輯 htv華天新聞網 2025-03-18(週二)11:10 特派記者 陳 首 報導 近日南京,一起涉及江寧交警執法程序的案件引發社會關注。 一名東南大學職員、民革江蘇省成員,因涉嫌危險駕駛罪,被江寧交警大隊處理。 然而,該案件從行政執法到刑事處罰的轉變過程中,存在諸多爭議,當事人楊錫寧聲稱…
發布:2025/03/18 03:42 作者:Chenshou 瀏覽:25,757 即時人氣: 75,757
本帖最後由 Chenshou 於 2025-3-18 12:05 編輯

htv華天新聞網
2025-03-18(週二)11:10
特派記者 陳 首 報導
近日南京,一起涉及江寧交警執法程序的案件引發社會關注。
一名東南大學職員、民革江蘇省成員,因涉嫌危險駕駛罪,被江寧交警大隊處理。
然而,該案件從行政執法到刑事處罰的轉變過程中,存在諸多爭議,當事人楊錫寧聲稱遭遇違規執法、證據造假與職權濫用,並向法院提出申訴,請求公正審理。

單輔警執法違規,證據或不符合法定標準

根據當事人楊錫寧陳述,案件最初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案件,依法應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。
該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,行政強制措施須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。
然而,當晚的執法過程中,僅有一名輔警孫飛飛單獨執法,未見正式交警在場,顯然違反相關規定。
此外,《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》第七十二條規定,在夜間或惡劣天氣條件下,執法須由三名以上交警或至少兩名交警與兩名交通協管員共同執行,而當晚現場執法人員的配置亦未符合要求。

當事人楊錫寧進一步指出,當輔警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後,未經正式交警審核便直接開具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》,該程序明顯違反《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,因此該測試結果可能屬非法證據。

血液檢測程序不規範,法律效力存疑

事發當夜,江寧交警大隊將當事人楊錫寧送往醫院進行血液檢測。
然而,當事人楊錫寧表示,警方並未讓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確認,這一做法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聯合發布的《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》第八條規定。
此外,抽血過程中,執法人員未提供合格的低溫保存條件,負責抽血的醫護人員也未經資質認證,導致血樣的法律效力受到質疑。

警方證據存疑,涉嫌偽造文書

當事人楊錫寧指出,江寧交警大隊提供的《強制措施憑證》上,顯示有兩名當晚執勤民警李雲和楊林碩的簽名,但據當事人所知,二人當時並不在場。
更令人質疑的是,在當事人對交警大隊提起行政訴訟後,警方提交的證據上卻出現了這兩人的簽名,疑似事後補簽,涉嫌偽造證據。

行政處罰變刑事案件,當事人楊錫寧指控警方濫用職權

當事人楊錫寧表示,該案於今年2月結束偵查,但交警大隊遲遲未將案件移交檢察院。
直至6月,江寧交警大隊收到江北新區法院行政訴訟傳票後,便迅速以“取保候審期間不到案”為由,將其列為網上追逃對象並進行拘留。
然而,當事人楊錫寧強調,警方並未通知或聯繫自己,而是直接採取強制措施,認為這是典型的濫用職權,甚至涉嫌打擊報復。

申訴內容:執法爭議與對刑事處罰的異議

當事人楊錫寧認為,警方對其飲酒時間與駕駛行為的認定與事實不符。
根據警方認定,他於當天下午5點飲酒,隨後再次飲酒,並在駕車時闖卡逃逸。
然而,當事人楊錫寧強烈否認闖卡,並指出其第二次飲酒發生在自家小區內,當時僅是移動車輛,而非正式駕駛上路,不應構成醉駕。

此外,當事人楊錫寧表示,他在公安偵查階段始終尋求行政處罰而非刑事處罰,並與警方進行溝通,期望能獲得行政寬大處理。
然而,在其提起行政訴訟後,警方不僅未展開對話,反而加重處罰力度,直接將案件轉為刑事案件,使其陷入極為不利的法律處境。

請求法院查明事實,對案件從寬處理

當事人楊錫寧已向法院提交申訴,請求調取能證明其不構成醉駕的相關證據,包括警方對當晚飯店飲酒調查的記錄、執法錄像,以及相關筆錄的簽名情況。
他同時強調,警方提交的書證中,如《立案報告表》《扣押決定書》《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筆錄》《行政處罰憑證》《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》等文件,均可能存在事後補簽的情況,需法院進行核查。

當事人楊錫寧表示,自己對此事深感懊悔,但刑事處罰將對其個人前途與社會貢獻產生嚴重影響。
他懇求法院能夠慎重審查該案,並考慮從寬處理,若法院最終裁定其行為確實違法,他願意服法,但希望獲得公平審理的機會,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對抗。

目前,該案仍在審理過程中,社會輿論對此保持高度關注。
未來,法院如何判決,將成為關於執法規範性與個案公平性的重要風向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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