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修法調整土地稅、使用牌照稅及菸酒稅處罰條例 提升稅制公平
2024-09-13(週五)17:26 華天新聞/記者 陳首、邱水文 為提升租稅公平並保護納稅者權益,行政院院會於12日通過財政部提出的「土地稅法」第54條、「使用牌照稅法」第29至31條及「菸酒稅法」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,將送請立法院審議。 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,本次修法旨在完善稅制,讓稽徵機關得以根據具體個案情節,對違章行為進行有彈性的處罰,而非一律採用固定…

2024-09-13(週五)17:26
華天新聞/記者 陳首、邱水文
為提升租稅公平並保護納稅者權益,行政院院會於12日通過財政部提出的「土地稅法」第54條、「使用牌照稅法」第29至31條及「菸酒稅法」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,將送請立法院審議。
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,本次修法旨在完善稅制,讓稽徵機關得以根據具體個案情節,對違章行為進行有彈性的處罰,而非一律採用固定比率及倍數的裁罰方式。
修法通過後,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,以加速完成立法程序。
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:土地稅法第54條修正草案:針對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而再行出售者,原本須按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%的固定罰鍰進行裁罰。此次修正賦予稽徵機關更大裁量權,將罰鍰修正為「2%以下」,使處罰更具彈性。使用牌照稅法第29至31條修正草案:未依規定申請臨時或試車牌照、或使用逾期牌照的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,罰鍰倍數由應納稅額的「1倍」改為「1倍以下」(第29條)。
新購、新進口或新裝配但未領牌照的交通工具若在公共道路上被查獲,罰鍰倍數從應納稅額的「1倍」改為「1倍以下」(第30條)。
轉賣或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罰鍰倍數則由「2倍」調整為「2倍以下」(第31條)。
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:刪除有關滯納金的計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納者的強制執行規定,將相關事務回歸「稅捐稽徵法」第20條辦理,並規定應納菸酒稅及健康福利捐的利息計算基準日為每年1月1日(第18條)。
針對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,罰鍰倍數由原來的「1倍至3倍」調整為「3倍以下」(第19條)。
刪除關於專賣制度廢止前米酒超價出售的罰則規定,以配合91年1月1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的政策(第21條)。
此次修正案重點在於讓稅法更具彈性與合理性,期望能夠有效提升稅制的公平性。
華天新聞/記者 陳首、邱水文
為提升租稅公平並保護納稅者權益,行政院院會於12日通過財政部提出的「土地稅法」第54條、「使用牌照稅法」第29至31條及「菸酒稅法」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,將送請立法院審議。
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,本次修法旨在完善稅制,讓稽徵機關得以根據具體個案情節,對違章行為進行有彈性的處罰,而非一律採用固定比率及倍數的裁罰方式。
修法通過後,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,以加速完成立法程序。
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:土地稅法第54條修正草案:針對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而再行出售者,原本須按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%的固定罰鍰進行裁罰。此次修正賦予稽徵機關更大裁量權,將罰鍰修正為「2%以下」,使處罰更具彈性。使用牌照稅法第29至31條修正草案:未依規定申請臨時或試車牌照、或使用逾期牌照的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,罰鍰倍數由應納稅額的「1倍」改為「1倍以下」(第29條)。
新購、新進口或新裝配但未領牌照的交通工具若在公共道路上被查獲,罰鍰倍數從應納稅額的「1倍」改為「1倍以下」(第30條)。
轉賣或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罰鍰倍數則由「2倍」調整為「2倍以下」(第31條)。
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:刪除有關滯納金的計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納者的強制執行規定,將相關事務回歸「稅捐稽徵法」第20條辦理,並規定應納菸酒稅及健康福利捐的利息計算基準日為每年1月1日(第18條)。
針對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,罰鍰倍數由原來的「1倍至3倍」調整為「3倍以下」(第19條)。
刪除關於專賣制度廢止前米酒超價出售的罰則規定,以配合91年1月1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的政策(第21條)。
此次修正案重點在於讓稅法更具彈性與合理性,期望能夠有效提升稅制的公平性。





